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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軍人社團經費補助要點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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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訊】輔導會為獎勵退伍軍人社會團體辦理增進退伍軍人福祉相關活動,鼓勵退伍軍人參與社會公益服務,建立正面形象,特別修正「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並於一○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凡退伍軍人社團章程宗旨及任務列有增進退伍軍人福祉,全國性社團以輔導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性社團以近二年辦理過增進退伍軍人福祉相關活動,且無下列各款情形之社團:
一、任務或活動項目違反行政院及輔導會推動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之各項政策者。
二、最近一次績效評鑑未達乙等者或近二年未接受評鑑者。
三、單純以推廣體育、聯誼及休閒活動或增進情感交流而成立,與服務照顧退除役官兵生活福祉無關者。
合於條件者,請檢附相關申請資料,於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向輔導會提出次一年度經費補助申請(以交郵日期為據),逾期不予受理。
一○四年度因配合本要點作業,故符合申請資格的社團,請於一○四年四月三十日前提出活動經費補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原全國性退伍軍人社會團體活動經費補助作業要點,自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停止適用。(點閱次數:836)